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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

2023-03-23 来源:星星旅游
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

一、总 则

(一)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二)幼儿园名称:小精英幼儿园

(三)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四)办学宗旨:质量为本、服务为宗、环境为先、价值为魂。

(五)幼儿园自愿接受内蒙古乌海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幼儿园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阳光景园小区内。

(七)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二、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一)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吴静 女士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3.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二)本单位开办资金: 200万元。 (三)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1.办学规模:

(1)本园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 (2)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500平方米。

(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9个班,225人。 2.办学层次:民办幼儿园

3.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2—6周岁的幼儿,提供托、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吴静 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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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四、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幼儿园资产来源:本园由举办者吴静个人出资200万人民币,于2013年4月19日前出齐。本园是个体单位,所有资产来源合法,资产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和业务范围。

(二)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三)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四)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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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五)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六)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七)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八)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九)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学节余及分配

(一)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二)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四)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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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一)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2.发生分立、合并的; 3.自行解散的;

(二)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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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八、附 则

(一)本章程经2013年4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三)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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