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方能上岗;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各经营单位必须将患有“五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将患有“五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并建立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档案,必须做到“五病”调离率100%。
“五病”调离记录
时间
“五病”检出情况 有 无 调离情况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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