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建设,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增加创新效益,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质量、数量,促进全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知识产权仅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三条 区科技(知识产权)局是区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单位及个人的组织,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方案。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奖励范围
知识产权奖励资金对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申请的专利、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分别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试点、示范企业批复文件的时间为准)进行奖励。
(一)专利奖励范围
第一申请人为在崂山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及内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崂山区常住户口的个人,并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专利申请书第一申请人地址栏注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的,可申请知识产权奖励资金。
(二)软件著作权奖励范围
第一申请人为在崂山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及内资控股软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崂山区常住户口的个人,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可申请知识产权奖励资金。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奖励范围
第一申请人为在崂山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及内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崂山区常住户口的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可申请知识产权奖励资金。
(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奖励范围
在崂山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可申请知识产权奖励资金。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专利申请奖励标准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件奖励5000元;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只能享
受一次专利申请奖励资金。
(二)专利授权奖励标准
1、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4000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元。
2、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3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0元;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只能享受一次专利授权奖励资金。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奖励标准
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300元。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奖励标准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2000元。 (五)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奖励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试点、示范企业10000元。
(六) 对于当年累积奖励资金额度超过3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予以最高限额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事业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崂山区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本年度知识产权清单;
3、申请奖励资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法人代码证
书、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应提交的资料
1、《崂山区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本年度知识产权清单;
3、申请奖励资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于每
年1月15日前到区科技(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 2月份,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奖励资
金申报通知。申报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要求于3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区科技(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4-6月份,区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企
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第十条 6-9月份,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
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崂山区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
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期暂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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