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剥废除曲正当惶迢看 王家亮 摘要死刑的存废在我国乃至世界上仍然有很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死刑废除正当性的分析,如死刑的起源、人权、功利 死刑死刑废除报复人权功利主义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O592(2Oo9)o3—018—02 方面的考虑来澄清一部分问题,以冀对问题的讨论有所帮助。 关键词中图分类号:D914 死刑,又称生命刑,也称为极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 的的,因为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让社会更加美好和平。其实在很大程度 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 上,人类的理性和宽容已经得到了非常惊人的发展。比如国与国之间血 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早在文明 腥的报复行为越来越少,更加趋向于通过对话谈判解决问题。为什么这 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仍保留死刑。目前绝大多数欧洲 样克制的精神不能延伸到我们的司法领域呢?对受害者的家属多一些 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 经济补偿和对犯罪分子实施终身监禁等措施是可以加以考虑的。 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 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 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 二、在人权层面的考量 支持死刑废除很有力的一个论据就是人权层面的考量,死刑在很 大程度上是对人自然权利的侵犯。死刑并不是剥夺了人的生命权而 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刑罚方法之一,一 己,而是剥夺了入的一切权利和价值。但我们要避免将人权意识形态 直以来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安定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自从 化,必须结合现实因素考虑。 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人们从尊重 生命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进入了广泛深入的论证。死刑 任何事物都不能被绝对地看待,死刑也是一样。用马克思的观点 来解释,我们面对的是一个运动不息的世界,所有的问题都应该在发 的保留与废除的争论持续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世界各国都 纷纷废除死刑的趋势下,中国却至今任然保留着死刑这一刑罚手段。 本文在对死刑的历史演变中,对死刑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从功 展中来考量。人权当然不是被考虑的唯一因素,所有的权利都应该有 一个边界,而现在这个边界应该在死刑的左边还是在死刑的右边才是 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在这里我们不是形而上地用先验的“自然法” 来说死刑应该被废除,这种论证显然是基于每个人不同的立场,是不 具有说服力的。 利、人权等角度对废除死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结合中国实际国情 分析了死刑是否应予以废除的实然性。 一、死刑源于报复 在近现代,由于要运作民主主义这种新的社会形态,各种重要的 死刑很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报复,以平息受害人家属的情绪,以 维护社会稳定。但是现在的社会大环境要求我们对这种野蛮的报复 思想应该加以克制,而不是用死刑来加以纵容。 死刑在民间一直能够得到支持的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杀人偿 要素的探索,建构开始进行,死刑的问题也与其中的要素有关(总称为 人权)被加以说明。若果司法上的限制过弱的话,社会会变得混乱:过 强的话,各人的各种权力也会受到压迫:结果,社会整体会陷入危险。 因此,即使现在,司法限制和各人权利之最适当的权衡仍继续进行。 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想。这是一种原始的等量报复的思想,即对方 在自己身上施加了多大的损害,就应该同等地施加在对方身上。这种 特别是二次大战以后,各人权利被社会的限制所凌驾也被指责成战争 的原因之一。大众较偏向在各人权利上作出权衡,这也是战后废除死 刑国家增加的原因之一。因此,相比对死刑没有一丝怀疑,认为是正 等量报复的产生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只有 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才 能让各种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被大家所认同,人们出于理解他人也 当的时代,现今这祥的情况是因为宗教及社会情感上变迁的缘故 因 好,出于惧怕惩罚也罢,能够很好地让人们在实施一个行为之前充分 此,现在国外总是用人权做挡箭牌,认为只要谈及人权就不容反驳的 考虑后果,减少不必要的对他人的损害。但是这中等量报复非常原 做法是幼稚的,人权并不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是在当前社会条件下需 始,只能和古时候相对简单的社会生活相适应,而现在社会交往越米 要被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个人权利无边界是不可能的,我们只是在 越复杂,简单的等量报复行为已经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了。 等量报复行为其实是毁灭性的而不是建设性的,现在的法律法规 更应该向前看,朝着更有建设性的方向发展。法律的意义不仅仅是在 平息民怨,而应该有一种前瞻性,能够战略地 l导社会朝着更好的方 向发展。面对民众的报复心理,我们不应该一味的顺从,而更应该用法 不同的社会条件下考虑将这个边界拓展或是收回。 社会在发展,现在社会的各种对人的保护在进步,而且已经达到 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个人权利和存在价值也日趋肯定。在这样 一个环境下,废除死刑的国度的治安状况普遍比仍然坚持死刑的国家 要好,人民的幸福指数要高。不管死刑现在能不能废除,不论时机现 律来引导民众逐渐摆脱这种野蛮的报复意识,教会民众理性建设性地思 在呈不成熟,废除死刑作为一个前瞻性的方向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考问题。法律对人性的野蛮不加引导反而加以纵容,这显然有悖立法目 三、法理上的支持 作者简介:王家亮,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本科,主要从事社会、法律伦理学研究 18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将生命权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当中,但是 r 第二,死刑不一定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反而可能会在一定程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人 度上激发犯罪。国家允许死刑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威慑。这里 权”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生命权属于基本人权是全世界人民的共识, 暗含着这样一个前提:死刑的威慑比其余的刑法都有效。然而,事实 为此我们完全可以作出这样理解:我国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人权”包 并非如此,执行死刑的年代,世界各国的犯罪率并没有不断减少,而是 括生命权。 相对稳定,反而在大规模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开始下降。由此看来,死 废除死刑最坚实的法理基础在于人道主义。正如贝卡里亚所说: 刑未必能起到威慑作用。而且死刑激发继续犯罪的作用可能远胜于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场国家同一 其威慑的作用。假设法律规定贪污l0万和l亿都是被判处死刑,那 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 么一个贪污l0万的人由于受到死刑的威慑,很难说,他会去选择自首 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 而不去继续贪污。“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也是激发犯罪的例 赢官司。”。人道主义的核心在于人权(Human Rights),即基于人的 子。从这个角度来说,死刑的威慑力事实上是值得怀疑的,一直以来 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是人之为人的 只足理论的假设,因而对于遏制犯罪起不到预期效果。 权利,是必须予以保障的权利。如果连人权都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其 第三,死刑作为惩罚罪犯的一种手段,其合理性也常被质疑。不 他权利的行使根本就无从谈起。所以,“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制度、 容否认,判处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刑以结束其生命,确实能起 发展水平如何,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都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而 到惩治犯罪的作用。从这方面来说,罚款、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其他 且以在不侵犯人权的基础上准确的追诉和惩罚犯罪人为一国刑事司 非剥夺人生命的Jf4罚都可以起到惩治罪犯本人的目的。但是,由于刑 法活动的最高理想”。。所以,当在追究犯罪人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 罚只是案发后对案发事实的一种推测,这种推测并不能完全真实的反 现冲突而必须做出惟一选择时 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障人权,这也 映出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因而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对一 是现代人权观的必然要求 。 个无辜的人处以死刑,人头落地之后,其不仅断绝了一个无辜者的生 除人道主义外,社会契约论也为废止死刑提供了法理基础:订立 命,而这种损失是无法弥补和无法补救的;另外法律的公正性和威信 契约的人们只是各自让出~部分权利来组成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他们 也会因此削弱。在这方面,其他形式的刑罚,却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避 不可能将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力让渡出来参与到契约中去。故而,国家 免或者补救损失。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判处死刑意味着罪犯是不可改 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但是,有持所谓“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 造的。事实上,很多犯罪行为都是一时冲动情绪失控而造成的,这种 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 人是可以改造的,他们本身并没有问题,只是因为一时失去理智才铸 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死刑是符合社 就大错,对他们处以死刑有悖于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一些经济罪 会契约本意的 笔者认为,这一结论并不能成立。其一,契约绝对的 犯也被判处死刑,这就更加不合理了。因为法律用罪犯所涉及的金钱 理论本身就不符合契约正义的要求:其二,Hp使是契约的参与者违反 来决定是否判处其死刑,这无异于用金钱来衡量人的生命,而人的生 契约,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应无限扩张至其生命。因为倘若如 命不容侵犯,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此外有很多犯罪行为并非完全 此的话,就没有人会参与原初契约的订立(只要他还是一个理性人的 是犯罪分子个人的原因,而是特定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所造成的,判 话),而一旦契约的基础因此而丧失,就谈不上什么违约责任了。 处个人以死刑,这无疑忽视了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将所有的责任都推 四、功利主义角度 到罪犯一人头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很显然,在我国人民的法 从功利主义角度分析死刑废除的应然性,主要是通过对死刑所预 律意识中,比如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没有比死刑更为合法的惩 期达到的效应本身进行分析,以到达论证目的。具体来说,即:死刑的 罚。如果用财产或监禁来惩罚的话,是不是承认了自由或者财富可以 目的是什么?死刑是否达到了各个目的?有无其他取代方案? 换取一个人的生命昵?虽然有很多理论能够支持死刑的废除,但是理 总的来说,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是国家对违法者的惩罚,其主要 论结合实际来看,如何解决这一价值难题才是废除死刑的关键。 目的有以下几方面,安慰受害者家属、遏制和预防犯罪、惩治罪犯。这 综合以上各点,我们可以看出:死刑的废除在全世界是一个趋势, 种制度是否有用、能否达到预期E1的却是值得思考的。 是文明更加进步的表现。但任何事情都必须结合本国国情,死刑的废 首先,从受害者亲属这方面来说,死刑未必能满足其心理需要 除除了法理上的因素以外还有许多社会因素和民意因素需要被考虑 对受害者亲属来说,安抚最根本的在于弥补其损失。对丧失亲属的人 到。因此,我们只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一步一个脚印地朝着正确的方 来说,判处杀人者死刑并不能还被杀者生命,因而它并不能从实质上 向走,现在死刑复核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也是积极的信号。我相 达到安慰受害者亲属的目的。尽管死刑的实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信,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一定会在适当的时刻让死刑得以废除 问题,并不能给受害者亲属以根本的安慰,但是,基于“杀人偿命”观念 的影响,死刑仍然试图给受害者亲属以心理的安慰。如果为了给予受 注释: ①(意J贝卡里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害者亲属以安慰而实行死刑、杀人“偿”命的逻辑合理,那死刑犯亲人 ②郭剑寒.我国死刑存废的法理思考.北大法律信息网. 的情绪又有谁来考虑?被害者亲属无辜,难道死刑犯亲属就有罪了 参考文献: 吗?因而,这科『野蛮、残酷的报复不符合理性要求,也不符合现代文明 【1】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I2¨美1康拉德等.死刑论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舨. 的内在要求。 【3][法】马丁・莫内斯蒂埃著.人类死刑大观.漓江出版社.1999年版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