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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问题研究

2021-11-21 来源:星星旅游
摘要:被害人上诉权是其作为当事人应有的一项程序性权利。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但仅通过检察机关来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是不够的,因此,应赋予被害人以独立的上诉权。本文拟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对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进行价值分析,并进行了相应制度设计。

关键词:被害人;上诉权;价值分析;制度设计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但我国立法上没有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这与其当事人的地位不符,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本人认为应当赋予被害人以独立的上诉权,其有其深远的价值意义。 一、目前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确定了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根据当事人理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享有三项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即完整的起诉权、充分的诉讼参与权和对刑事判决的影响权(主要是指上诉权)。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给被害人的权利来看,并不能保障被害人应享有的三项基本权利的实现。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又不完全享有当事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立法上的自相矛盾,使得其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名不符实。而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被国家专门机关忽视,甚至时常被侵害,这更加严重地影响到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因此,为强化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应完善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作为诉讼活动中关键性权利的上诉权。

二、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之认识分歧

对于是否要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上诉权,学者们主要有三种观念:

(一)支持论。持支持论的学者认为,应赋予被害人以上诉权。其主要理由在于:一是符合其当事人地位的要求。上诉权是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是保证当事人享有诉权的完整性所要求的。二是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作为与被告人具有平等地位的被害人,保证被害人以独立的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三是现行的抗诉请求权并不能满足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需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抗诉请求权,但被害人的申请抗诉并不必然引发抗诉,所以应赋予被害人以独立的上诉权,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反对论。持反对论的学者认为,不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其主要理由有:一是会打破相对平衡的诉讼结构。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已经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如果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加上公诉机关的强大力量,不利的被告人更是处于两面受敌的境地,破坏现行的相对平衡的诉讼结构。二是会影响到“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被告人将有被加重刑罚的危险,从而对“上诉不加刑”原则造成严重冲击。三是会打乱二审诉讼法律关系。如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会与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发生冲突,特别是在检察机关不予抗诉,而被害人却提出抗诉引发二审程序时,被害人就变成了追究犯罪的独立主体,原来的公诉案件转变了自诉案件,打乱了二审诉讼法律关系。

(三)折衷论。还有部分学者既不支持也不反对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其提出对目前存在的被害人抗诉请求权进行合理改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对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作了明确规定,此条规定把抗诉的决定权交给了检察机关,但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根据自己的意见来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为了提升被害人在程序救济上的权利,平衡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利益,必须对我国现行的被害人抗诉请求权进行改造,使其切实变成被害人的一项程序救济权利,从而弥补被害人无上诉权所导致的在刑事诉讼中相对于被告人的不利局面。

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之价值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但却享受不到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完整诉权,这是立法上的缺失,本人认为应当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上诉权,其有深远的价值意义。 第一,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当前刑事诉讼法改革的趋势,也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围绕着加强被告人权利的目的进行的。比如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又逐渐认识到了保护被害人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并开始强调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如德国、俄罗斯等。并且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应当享有包括上诉权在内的相应诉讼权利,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以更大地调动被害人参与并追究犯罪的积极性,有效地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

第二,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符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保障了被害人诉权的完整性。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只有请求抗诉权,而没有上诉权,这与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不符。上诉权是起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上诉权的起诉权,是不完整和有缺陷的起诉权。因此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既巩固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更保障了被害人诉权的完整性。

第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被害人抗诉请求很难实现的现实需求,更能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对于是否要提起抗诉由检察机关决定,其有着“自由裁量权”,而检察机关更多考虑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有时会忽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行的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并不能满足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需求,所以,应该赋予被害人以独立的上诉权,来保障和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体现,有利于形成对审判权的有效制约。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其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时,应有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性救济权利,而上诉权就是其中的一项。并且保障被害人上诉权可以诉讼进一步开放,被害人有条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防止司法人员的专横擅断、侵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能制约审判权的滥用。

四、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之制度设计

基于以上所述,本人认为对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可进行以下设定:

第一、设立上诉前置程序。即被害人上诉时应先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害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提起抗诉,出具不予抗诉的书面决定和说明不提起抗诉的理由,被害人在向二审法院上诉时提供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的书面决定即可。另外,对于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间既不提起抗诉也不出具不抗诉的书面决定,被害人上诉时需提供自己曾在法定期间请求抗诉的证明即可。

第二、建立立案审查机制。即对被害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在受理前进行程序审查。如,被害人上诉时,应当提交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的书面决定,以及被害人的上诉理由。通过立案前的程序性审查,防止被害人对上诉权的滥用。

第三、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强制出庭制度。在上级法院受理被害人上诉的案件后,无论一审公诉机关是否提起了抗诉,二审公诉机关都必须出庭,防止一审的公诉案件到了二审转变成了自诉案件。

第四、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与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但不能为了被告人在诉讼程序中享受额外的保护而剥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由于被害人上诉引发了的二审程序,被告人不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这也是实现有错必纠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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