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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

2022-03-26 来源:星星旅游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法保护地下文化遗产和城市功能设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综合规划、依法合理、科学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和保护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保护环境、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优化城市发展布局,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第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地下工程的地质条件、地下设施和地下水资源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设计。

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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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未来需求,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第八条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开发方向、区域协调等内容,并与上部地面空间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效益和作用。

第十条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保护地下文化遗产和重要地下设施,确保其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地表空间的变化和城市功能调整的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修订和更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与地下管线、车辆通行等相关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形成一体化规划。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项目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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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排放和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等,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线设施,防止施工事故和地质灾害。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合理组织和安排地下空间的使用活动。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建设用途和规划要求,严禁违法占用和私改。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地下空间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及时修缮和更新地下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地下设施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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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和舒适。

第五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保护管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保护和维护地下文化遗产和重要地下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保护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预警制度,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保护管理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保护管理应当加强对地下设施的监管,防止设施的破坏和滥用。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保护管理应当加强对地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的审批、施工、使用和保护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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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未尽事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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