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然而,《劳动仲裁法》中未对管辖权异议做出明确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对管辖异议是否成立的处理。因此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然而,《劳动仲裁法》中未对管辖权异议做出明确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对管辖异议是否成立的处理。因此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拓展延伸
如何判断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对自己案件管辖权产生异议的一种救济方式。判断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次,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不在本地;再次,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不属于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仲裁机构可以依法作出管辖权异议决定。因此,当事人应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案件符合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结语
根据《劳动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仲裁庭将驳回原管辖权。因此,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积极行使管辖权异议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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