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的意思是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相互独立的人格,这个制度是个别适用。一般情况下,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一、什么是总公司什么是分公司什么是子公司
1、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
2、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对称,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3、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虽被母公司控制,但它仍是独立法人,它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即有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财产,可以独立地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以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等。
三、股权转让包含公司财产有效吗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志以及独立承担责任。基于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股东股权转让不能包含公司的财产,股权转让包含公司财产的,公司财产部分无效。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两者相辅相成,不得违背。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要求公司和股东各是独立民事主体,财产不得混同,股东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而不得直接或擅自支配、使用、处分公司财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一定规模的财产,股东出资、公司增资、减资、公司盈余分配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股东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公司财产。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相关方利益。公司是股东、职工、社会利益的集合体,股东在享有相关权利时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否则有可能损害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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