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网络侵权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网络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权利救济等方面的规定。同时,此规定进一步强调网络侵权领域的司法保护,有助于推动网络侵权民事诉讼的规范化。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规范合同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合同成立
(一)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新型电子信息技术形式的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的,应视为合同成立。
(二)当事人以互联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合同,其合同成立时间,应当依据网络交易平台记录的交易时间确定。
二、关于合同效力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则,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排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免除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则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应当采用明示方式告知用户,用户确认同意后方能生效。
三、关于合同解除
(一)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协商一致的约定履行。
四、关于合同的履行
(一)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
(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威胁、恐吓等手段影响对方履行合同。
以上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马阳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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