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申请和使用以户为基本单位予以申请和审批,在不动产登记中多数只登记户主或家庭成员代表的名字。
因此,凡申请宅基地时申报的家庭成员,以及后来依法增加的家庭成员,均平等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宅基地上建房出资、补偿方式、房屋权利归属等事项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作为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对于宅基地上农村自建房的权属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三个规则,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是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基本依据;二是建房出资及实际利用情况等是认定房屋所有权的主要证据;三是家庭成员之间对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所建造的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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