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涉外经济合同法
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②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③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④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⑦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⑧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⑨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⑩合同使用的文学及其效力。
二、撰写涉外合同注意什么
第一、要能草拟多样的涉外合同:
要能写各种标的的合同,如以资金、技术、劳务、信息、运输等为标的的合同;
要能写各种贸易方式的合同—不但会写单项贸易合同,也要会写包括多项贸易方式的合同,如包括商品购买、技术转让、安装维修培训服务在内的整套设备进口合同。
要能草拟符合各国法律要求的合同—较为复杂的英美法系的合同;较为简单的大陆法系的合同;有所差别的社会主义法系的合同。
第二、正确理解和使用合同的形式
涉外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使用哪一种要看国家法律的规定。鉴于我国涉外经济法第七条规定涉外合同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达成的协议,也要签订确认书,才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第三、简化合同格式和内容
坚持使用书面合同的原则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合同格式和内容,简化的原则如下:
贸易方式较简单的交易,可使用简便的表格式合同—将常用合同项目预先印成表格,然后把协商同意的内容逐项填入表中,送请对方核对签字;
有了“签约地点”,一般可省去“适用法律”和“诉讼管辖”条款;
“通知手续”和“完整条款”,若不是重要正式合同,可省略;
已有双方合法代表亲笔签字,合同可以不再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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