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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条件以及上市公司融资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2020-10-29 来源:星星旅游

本文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融资的条件、原则和程序。上市公司融资需要满足盈利能力、分红派息、时间间隔和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融资应遵循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原则、融资规模量力而行原则、控制融资成本最低原则和遵循资本结构合理原则。最后,上市公司融资程序包括经股东大会决议、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以及融资完成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一、上市公司融资条件

上市公司融资条件包括:

1.对盈利能力的要求。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对分红派息的要求。增发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红;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应有现金分红。

3.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增发要求时间间隔为12个月;配股要求间隔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

4.发行对象。增发的对象是原有股东和新增投资者;配股的对象是原有股东;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对象包括原有股东或新增投资者。

二、上市公司融资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上市公司融资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原则

2.融资规模量力而行原则

3.控制融资成本最低原则

4.遵循资本结构合理原则

5.测算融资期限适宜原则

三、上市公司融资程序

上市公司的融资程序是: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4.融资完成后,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拓展延伸

上市公司融资条件及其原则

上市公司是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融资活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在上市公司融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条件,以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融资条件及其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融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上市公司融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规模、业务规模和财务状况相匹配,避免过度融资导致财务风险增加。

2.融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保护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如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并确保融资方式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保护原则。

3.融资价格应当合理。上市公司融资价格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避免定价过高或过低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4.融资用途应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财务规划。上市公司融资用途应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财务规划,确保融资资金用于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的资产和项目。

5.融资对象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上市公司融资对象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确保融资对象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上市公司融资活动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原则,以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如果上市公司在融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上市公司融资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在融资条件方面,对盈利能力、分红派息、时间间隔和发行对象等都有具体要求。而在融资原则方面,需要遵循收益与风险相匹配、融资规模量力而行、控制融资成本最低以及遵循资本结构合理等原则。最后,在融资程序方面,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以及融资完成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等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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