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2-12-31 来源:星星旅游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另一种观点认为理论上存在未完成形态,但实践中难以认定。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概念,也存在不同观点。准确界定持有的概念是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既未遂形态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未遂的情形存在争议。

法律分析

刑法理论将故意犯罪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属于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属于未完成形态。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一种持有型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大。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状态犯、举动犯,行为人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就达到既遂形态,行为人没有实际持有毒品的则完全不构成该罪,故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行为犯,理论上应当存在未完成形态,但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际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而在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预备、未遂形态下,行为人尚未实际持有毒品,查证和认定其犯罪意图的难度较大,故实践中除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导致的未遂外,极少存在能够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预备、未遂的情形。对此,我们赞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理论上存在未完成形态的观点,鉴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预备实际存在的情况极少,且证明的难度颇大,这里主要探讨实践中常有论及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未遂问题。

准确界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持有”的概念,是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既未遂形态的关键

有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必须是实际持有,即行为人必须将毒品置于自己支配或控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持毒品的来源和对毒品的持有方式、状态,无特殊要求。

也有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行为,主要是一种状态,从犯罪之本质——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持有型犯罪的本质在于其持有行为本身对社会潜在的威胁。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中的持有既是一种行为,也表现为一种现实的状态,但对时间长短没有要求。持有应当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毒品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行为人可以直接持有毒品也可以通过他人间接持有毒品,可以实际接触毒品也可以对毒品形成一种抽象的控制,但不必然对毒品拥有所有权。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两类情形能否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未遂争议较大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的问题,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只存在完成形态,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即构成犯罪,而未实际持有毒品则不构成该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理论上存在未完成形态,但实践中极少能够认定为犯罪预备、未遂的情形。对于持有概念的准确定义也是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形态的关键。我们认为,持有毒品既是一种行为,也表现为一种现实的状态,时间长短没有具体要求,但行为人与毒品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未遂的争议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