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因为股权质押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股权质押没有发生流转及所得,不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是将股权质押,进行融资贷款则需要缴纳缴印花税。因此,股权质押不需要缴税。但是,公司之间的借款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并在税前扣除有限制性规定,应特别注意。
一、股权质押质权行使方式
股权质押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可以行使质押权,通过拍卖、折价等方式处理股权。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权质权的实现条件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