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简本)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加强防范措施,坚持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2、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生命和健康的危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有效处置。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市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对相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及时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科学防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广泛组织
和发动群众参与,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二)编制目的和依据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信息畅通、反应及时、科学处置、责任明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涉及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市政府领导和指挥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二、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卫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外事办、市信息办、市政府口岸办、市爱卫办、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等。必要时增加有关区(县级市)政府为指挥部成员。
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应急措施;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组织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提出隔离、封锁疫区等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务人员培训,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等。
2、市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3、宣传与新闻管理部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加强网上舆论引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市应急办的部署,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宣传,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
4、发展改革部门:参与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定货和储备工作;负责全市储备粮管理。
5、经贸部门:按照《广东省药品储备管理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组织应急调用《广州市药品储备目录》的储备药品。
6、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7、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统一协调和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攻关,加强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研究。
8、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区域治安管理;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
9、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
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0、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市的规定,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监测、预测、培训、演练和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预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伤、病、残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12、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建设工地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卫生部门的工作指引,落实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3、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单位,按照卫生部门的工作指引,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做好交通工具、站场、码头的清洁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14、农业部门:组织好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的人畜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与卫生等部门信息的交流。
15、外经贸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按照卫生部门指引,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
16、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重点加强饮用水源的监测和对医疗污水排放、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置情况的监管。
17、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配合卫生部门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8、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生活垃圾(不含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染疫、染毒动物及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1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的追踪和处理。
20、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集贸市场外违法猎捕、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
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检验,对本市生产企业生产的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产品进行查处。
2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23、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按照卫生部门指引,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
24、外事部门: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配合上级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按上级要求接待国际组织考察等方面工作。
25、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26、口岸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口岸预防疫情宣传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疫情进行监测、预测,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
27、爱卫部门:负责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协调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组织消杀队伍开展公共外环境消杀行动。
28、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人员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29、海事部门:负责疫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对发生疫情的船舶进行重点监管。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相关船舶及人员的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船舶进行传播。
30、气象部门: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预报、预警和风向等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
31、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32、民航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航空企事业单位对国内旅客和机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有关航空公司和机场负责相应应急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对国内航班司乘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
33、铁路部门:负责对乘坐国内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34、海关:负责协调相关口岸海关优先验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所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负责协调相关口岸海关为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进境提供通关便利。
35、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医疗卫生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工作规范,实行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实。
(四)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指挥及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有关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局有关处室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和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承担组织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
3、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
4、组织制定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综合演练;
5、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6、建立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通报制度和举报制度;
7、组织编制与完善应急资源储备方案,建立应急资源信息资料库;
8、指导各区(县级市)卫生部门应急处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区域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相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所属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承担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六)应急专家委员会及职责
市卫生局组建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1、协助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性文件、措施和预案,提供咨询;协助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预防控制的指标、目标、策略、规划。
2、指导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方案、规范。
3、根据有关信息,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初步判断,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启动终止应急预案的意见与建议。
4、指导或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进行论证、评估。
6、协助、指导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培训、演练工作,组织学术交流和社会宣传活动。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本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处理需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七)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不断加强卫生应急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机构有职责明确的卫生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农村乡镇、城市社区有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形成市、区(县级市)、街(镇)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
(八)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详见附件1)。
三、运行机制
(一)监测与预警
1、预防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的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公共卫生整体水平。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日常的传染病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险因素的排查分析,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加强公众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广大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实现群防群控。
2、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市实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各级各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等专业机构按监测计划和方案要求,开展各项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
市和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及时反馈和报告监测结果。
市和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预警
市和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对本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评估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预警级别,提出预警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手机短讯等方式进行。
4、预警期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各区(县级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注意事件的相关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必要时组织开展有关人员应急培训。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有关工作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应当坚守岗位,服从指挥调度,积极履行职责。
(二)应急处置
1、分级响应
(1)分级响应范围
①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进行Ⅰ级响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的特别重大级别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或省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
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进行Ⅱ级响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的重大级别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或省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进行Ⅲ级响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的较大级别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区(县级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增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④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进行Ⅳ级响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的一般级别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地区(县级市)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
(2)分级响应机制
① Ⅳ级应急响应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②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启动本预案,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市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
提供指导和支持。
③ Ⅱ级及Ⅰ级的应急响应在国家或省启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指挥部后,市政府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在做好信息报告的同时,要及时、有效地组织处置,控制事态。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
(2)应急响应的启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根据报告的信息、监测资料和事态发展状况,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做出是否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应急处理流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详见附件2)。
3、信息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部门、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2)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或审核确认,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尚
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详见附件3)。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① 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②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③ 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2 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指挥和协调
(1)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过联席会议等机制,统一指挥和指导有关区(县级市)政府、有关部门
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有关区(县级市)和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提供应急保障;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由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后,印发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贯彻落实。
(2)市各有关部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及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应急反应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按照分工负责、科学有序、行动快速、协同作战的原则,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应在市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组织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本级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区(县级市)政府自行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所在区(县级市)参照市的做法,统一指挥、协调本辖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应急处置措施
(1)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①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级别变更或终止作出决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广州警备区调集部队参加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疫情控制工作需要,划定控制区域,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宣布疫区范围,或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根据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污染食品扩散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③ 根据疫情控制工作需要,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用于临时收治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疫情控制措施。
④ 组织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⑤ 组织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
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⑥ 组织做好相关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⑦ 部署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动员街道、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和社会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控,协助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相关的预防控制知识。
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卫生行政部门
① 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②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响应级别的建议。
③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④ 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⑤ 及时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应急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⑥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⑦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 医疗机构
①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② 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③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④ 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⑤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⑥ 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技术研究和交流,不断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实施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③ 做好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相关检测,或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有检测能力的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④ 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控技术科研与交流,不断提高防控技术水平。
⑤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防控技术措施和方案。
⑥ 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5)卫生监督机构
①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② 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③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 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防治机构
市职业病防治院和各区(县级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现场处置、监测和检验,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放射事故现场处置、监测和检验,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
市职业病防治院和有关医疗机构负责实施中毒和放射病人紧急救治。
(7) 健康教育机构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和防治知识,提高群众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村卫生机构
依法规范并及时报告传染病等突发事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落实突发事件监测、接触者追踪、调查、消毒、隔离等措施。
6、信息发布与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与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
八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7、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终止应急反应的条件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建议。
(3)市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终止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如属重大以上事件(Ⅱ级以上),且国务院或省政府已启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反应的终止按上级政府决定执行。
(三)后期处置
1、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2、抚恤和补助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卫生应急队伍
市和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及其专业人员,建立以现场应急处置为主要任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规范管理和培训,加强应急装备配置,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二)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相关规划、标准和分级实施的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实现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之间的信息共享,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决策指挥能力。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实现与市应急指挥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
(三)应急实验室网络
整合广州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有关实验室力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验室网络,促进资源共享与合理分工,逐步提高病原微生物、化学、物理、放射危害因素检测能力,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更好的实验室技术支持。
(四)科研和交流
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区域科技力量,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五)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将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纳入政府应急物资储备总体框架。卫生、发展改革、
经贸、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储备经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六)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补助经费和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补助经费,按照中央、省、市的规定,由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
(七)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配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车、现场调查处理车、救护车、物资保障车等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现场应急处理用车统一标识,配置警灯警报器,确保快速反应。
(八)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依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监督管理
(一)培训与演练
有计划组织开展医务人员,特别是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增强各级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意识,更新卫生应急知识和技能。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预案的综合演练,各医疗卫生业务单位结合各自职责组织开展业务演练。
(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以及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作用,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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