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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教案

2021-08-05 来源:星星旅游


婚姻家庭法学教案

2012——2013年度

任课教师:代大容

2012年10月7日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教学重点: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教学难点:

婚姻家庭的属性。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关于婚姻的概念,引导学生讨论以下问题:

1

1、婚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婚姻的当事人是否必须为异性? 同性恋者能否结婚?

3、婚姻的当事人是否必须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4、婚姻的成立是否必须具有“合法性”?

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教学课件。

师生互动设计

老师介绍有关婚姻概念的学术争议、有关同性恋者申请结婚的案例,然后提问引导学生思考同性恋者有无结婚权,组织学生讨论,最后教师归纳总结。

思考题或作业

1.从不同角度婚姻法可作哪些划分?

2.婚姻家庭法的对象与特征是什么?

2

第一节 婚姻法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名称和形式

①名称:世界有四种。即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原因:因调整内容、范围不同;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②形式:以调整对象的范围可分为广义的与狭义的婚姻法;以其规范的编制方法与命令可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广义: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多数国家均如此。

狭义: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的法律,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事项。英美国家。

形式:专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如中国婚姻法。

3

实质:是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刑法、诉讼法等。

2、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含:①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规范的形式有三种: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任意性规范。②婚姻法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③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普通法和宪法、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的立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④婚姻法是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国内法。

(二)婚姻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4

二、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广义: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 应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

狭义:仅调整财产关系,适应近现代社会,是世界上目前几乎所有国家所采用的。

形式:以继承法为主,规范较集中的法。

实质:在其他各种法律中所涉及继承的规定。

概念: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

1、是与亲属身份相联系的财产法。

①是财产法而非身份法;②继承发生的原因是亲属关系的身份。

2、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是强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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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一、我国奴隶、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1、基本特征:

①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②婚姻的实际内容是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③公开的一夫一妻;④男尊女卑、夫权统治;⑤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2、立法的特点:

①法律不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唯一手段,而是礼法并重,以礼辅法。

②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不全面的。

③婚姻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是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④多为封建王朝制定的统一的国家立法,而非地方立法。

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1、立法概况

6

2、国民党的《民法亲属编》

1930年颁布,共7章171条。特点: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大量袭用了德、日等国家民法典的条文;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三、建国前根据地的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立法。

特点:①基本原则与苏区时期的婚姻立法一致。有些结婚离婚的规定更具体。

②各地区的条例均有保护军婚的规定。

四、建国后的立法

1、1950年的婚姻法

共8章27条。基本精神:“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2、1980年的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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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章37条。主要修改:对基本原则、结婚条件等方面的修改,增加了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改进了离婚制度,增加了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

3、2001年的婚姻法

共6章51条。主要修改和增加:重婚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夫妻财产问题、离婚条件问题、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第三节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一、婚姻家庭概念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4、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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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关系

即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1、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或终止。

2、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二)财产关系

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其发生和终止为前提和条件。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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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一)自然属性

1、两性差异和性本能,是男女结合的生物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的人种繁衍和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构成家庭在生物学上的特征。

3、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制约和影响,立法应考虑。

(二)社会属性

1、是一种社会关系,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受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对婚姻家庭有决定性作用。不能夸大自然性的作用。

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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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是将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历史类型

1、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2、对偶婚。特点:①配偶范围比群婚小;②成对配偶的同居比一夫一妻不够稳定;③是具有过渡性质的婚姻形态。

第二章 婚姻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

教学难点

重婚的认定与处理,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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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历史资料的引用和现实案例的介绍,引导学生讨论,关于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与现实问题。介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女性为多的现状,引导学生从社会性别角度进行原因分析。从婚约制度的发展,启发学生思考对身份行为的预约为什么法律采取这样的态度。

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教学课件

师生互动设计

老师介绍有关重婚的案例以及婚姻自由的学术观点的争议,然后提问引导学生思考有关重婚和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组织学生讨论,最后教师归纳总结。放映虐待案例片,使学生对虐待和遗弃行为及法律后果有更清晰的认识。

思考题或作业

1、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那些?

2、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3、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何区别?

4、简述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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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外国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1、一夫一妻;

2、男女地位平等;

3、私法自治;

4、契约自由。

第二节 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

一、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具体规定

(一)婚姻自由的原则

13

1、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包括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原则

1、禁止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后果:后婚不具有法律效力;构成重婚。

2、反对通奸和姘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

1、在婚姻方面平等

2、在家庭方面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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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三章 亲属制度

教学重点

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代”的计算方法。

教学难点

亲等的计算方法。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补充古代亲属制度的相关内容,激发学生对亲属关系效力的兴趣,如亲亲相隐等。

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教学课件,罗马法及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采用黑板作图演示的方式。

师生互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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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学生当堂计算亲属的亲等,并点评结果。

思考题或作业

1.比较罗马法与寺院法两种亲等的计算方法之异同。

2.按照我国的“代”计算,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哪些人?

3. 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指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属:指他们之间的关系。

二、亲属的性质和特征

生物学上的亲属:指因遗传学规律自然形成的血缘亲属;法律学上的亲属:法律规定和承认的亲属,包括生物学亲属及法律所确认的无血缘的亲属。

特征:

16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法律所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亲属组织形式的变迁

1、最初是原始人借助两性结合和血缘纽带形成的群体,亲属无法分类。

2、出现氏族后分别形成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的亲属。

3、进入阶级社会后,家族是通过父系建立的亲属组织形式。

4、现代社会家庭是唯一实体性的亲属团体。

5、某些国家早期亲属立法中有“亲属会议制度。

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种类

古代:宗亲和外亲;唐至明清:宗亲、外亲和妻亲;清末以来:宗亲、夫亲、外亲和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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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古代的分类

(二)现代亲属的分法

1、血亲: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2、姻亲:分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和配偶三种。

3、配偶:有些国家认为不是亲属,我国认为是。

二、亲属的范围

1、总体概括性限定法;

2、个别实用性限定法。

第三节 亲系、亲属

一、亲系

亲系指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血缘联系。狭义的指血亲的系统;广义的指姻亲间的系统。

(一)按亲属间血缘关系亲疏远近分:直系亲和旁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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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二)按亲属血缘来源不同分:父系亲和母系亲

(三)按亲属关系性别不同分:男系亲和女系亲

(四)按亲属间辈分不同分:长辈亲、晚辈亲和平辈亲

二、亲等

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我国古代采取丧服制,外国有罗马法和寺院法计算法,以世代计算。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

2、旁系血亲的计算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与罗马法相同

19

2、旁系血亲的计算

(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

(四)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法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第四节 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

一、亲属的发生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

1、自然血亲的发生;2、拟制血亲的发生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

20

二、亲属关系的重复

是指二人间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身份。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亲属法上的效力

(二)民法上的效力

(三)刑法上的效力

(四)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国籍法上的效力

四、亲属的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终止:1、离婚;2、死亡。

(二)血亲关系的终止:21

1、自然血亲的终止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拟制血亲的终止

死亡;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解除

离婚;死亡

第一编 案例讨论课

讲教师指导学生讨论分析婚姻法基本原则及亲属关系的典型案例。组织学生分成小组讨论,并要求小组长代表发言。

课堂讨论: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例

2、重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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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暴力及虐待案例

4、自然血亲案例

5、拟制血亲案例

第四章 结婚制度

教学重点

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婚姻成立的条件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教学难点

结婚的登记程序违法,结婚行为效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事实婚姻的认定。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引导学生思考《婚姻登记条例》为何要简化结婚登记手续。引导学生分析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与立法价值取向;介绍我国非婚同居增多的现状,以及外国对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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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

师生互动设计

结合一个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案件帮助学生理解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老师介绍非婚同居关系的基本理论,我国非婚同居增多的现状,以及外国对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动向,然后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性质,我国现行立法如何理解和执行。

思考题或作业

1、简述婚姻成立的概念及其要件

2、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3、依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同居关系?

4、如在我国依法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事实婚姻?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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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特征:

1、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其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

(二)结婚的条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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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约说

结婚契约与民事契约的区别:1、婚姻须具备一定的方式或仪式;2、结婚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终止婚姻;3、因结婚可使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4、因婚姻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5、缔结的目的性不同;6、一方可要求解除婚姻,无违约责任;7、调整婚姻关系多强制性规范。

(二)制度说

(三)状态说

(四)合一行为说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掠夺婚

(二)有偿婚

1、买卖婚;2、互易婚;3、劳役婚

(三)聘娶婚

我国古代有“六礼”之说: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西方国家有订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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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有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等规定。

(四)共诺婚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性质和类型

(一)婚约的性质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性质:契约说认为是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是违约责任;非契约说认为是一种事实,按法律规定发生效力,违反婚约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婚约的类型

1、早期型

特征:①是结婚的必经程序;②订婚权不属当事人;③许多国家中婚约有法律效力。

2、晚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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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①双方须基于合意自行订立;②当事人须达法定婚约年龄,未成年人须经监护人同意;③作为婚约标的的婚姻须不违法。 解除:依双方协议而解除,或基于法定理由而解除。

二、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婚约问题

我国法律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无配偶的男女间达成的具有道德拘束力的协议。

(一)关于一般群众的婚约

订婚不是必经程序,法律不承认也不禁止,婚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解除无须法律途径。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分别情况处理。

(二)关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

1977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现役军人的婚约,应予保护”

第二节 结婚条件

一、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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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即非一方自愿;非父母自愿;非半推半就。

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真实

即非意思表示虚假;非意思表示不自由;非意思表示错误。

4、当事人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二)须达法定婚龄

1、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

2、正确认识法定婚龄

3、必须有效制止早婚现象

(三)符合一夫一妻

各国同时以重婚构成犯罪、无效婚、可撤销婚、离婚原因的规定保证一夫一妻。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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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1、原因:

2、我国规定:①直系血亲无论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均不得结婚;②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不得结婚,拟制血亲一般不禁止;③姻亲则法律未规定,但伦理上对公媳、岳母与女婿不得结婚。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主要有:1、精神障碍;2、重大不治之症且有传染性疾病或遗传病;3、有些国家规定有不能人道。

婚姻法以例示性和概括性相结合方式规定,同时在《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主要有: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重度智力低下;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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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结婚程序

一、概念及其类型

(一)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相结合制。

二、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

(一)意义

包括:结婚登记、离婚 登记、复婚登记。

(二)特点

1、确立了婚姻登记部门的法律地位

2、保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监督、批评作用

3、建立婚姻登记管理的档案制度

4、规定其工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和证书的格式。5、规定了结婚登记法律文书统一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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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婚登记的机关、程序和效力

1、机关: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2、程序:分申请、审查、登记三环节。

3、效力:

广义:不仅包括婚姻、家庭法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其他法律部门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狭义:仅包括婚姻家庭法中所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限。

第五节 无效婚

一、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

无效婚姻一般为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成立时有违背某些婚姻要件,依法应撤销的婚姻。

根本区别:无效婚自始无效,有法律溯及力;可撤销婚为可能无效,撤销后无效,无溯及力。无效婚的违法性大于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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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 规定

(一)增设婚姻无效制度的必要性

(二)规定

1、婚姻无效的原因

婚姻法第10条: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对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婚姻法没有规定。

婚姻法第11条: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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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五章 离婚制度

教学重点

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教学难点

行政登记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介绍我国和外国的离婚制度史。介绍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婚姻破裂与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学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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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教学课件

师生互动设计

观看FLASH短片,指出其中不符合离婚登记的地方。介绍有关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的基本理论,然后介绍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婚姻破裂与夫妻感情破裂” 以及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学术争议,引导学生联系现实离婚问题进行分析,组织学生讨论,最后教师归纳总结。

思考题或作业

1、简述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述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3、简述我国婚姻法对诉讼离婚的两项特殊保护规定。

4、简述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5、简述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区别。

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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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一)因配偶死亡

1、配偶的自然死亡

2、配偶被宣告死亡

(二)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解除婚姻的行为,应对离婚与婚姻终止、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别居等加以区别。

1、离婚的法律特征

①必须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

②双方当事人必须存在婚姻关系;

③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体现双方的意愿。

2、离婚与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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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性质上说,离婚解除的是合法的婚姻,婚姻无效则是婚姻具有违法性;

②从效力上说,离婚自婚姻解除之日生效,婚姻无效则自始无效;

③离婚的原因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则发生于结婚时;

④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婚姻无效则不受此限。

3、离婚与婚姻的撤销的区别

①在性质上,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撤销则是对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

②在程序上,离婚由当事人提出且不受时限制,撤销可由第三人或司法机关提出且附有时效;

③离婚既可依法院判决也可协议离婚,而撤销则须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作出。

4、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是配偶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产生变更双方权利义务的后果。分司法别居和协议别居。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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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别居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况,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②别居通常可因双方声明或同居行为而随时结束,离婚后则不可。

离婚与别居的联系

①别居和离婚可互相转换;

②许多国家把一定时的别居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5、离婚的分类

①片意离婚与合意离婚

②诉讼离婚与非诉离婚

③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沿革

(一)古代的离婚制度

1、汉谟拉比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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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伊斯兰教国家

3、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①出妻;②义绝;③和离;④呈诉离婚

(二)中世纪欧洲的离婚制度

(三)近现代的离婚制度

1、有责主义离婚

指夫妻一方可以对方有违反夫妻义务的特定过错或罪责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

理由:遗弃、虐待、通奸、重婚、谋害配偶、吸毒、被判重刑。

抗辩理由:宥恕、纵容、共谋、反控、过时效等。

2、无责主义离婚

指虽非夫妻一方的主观过错或有责行为,但因一定的客观原因致使婚姻目的无法达到,法律规定仍可作为离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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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裂主义离婚

指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维持共同生活为理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均可要求离婚。

第二节 登记离婚制度

一、概述

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适用于协议离婚。

各国对协议离婚的条件可分为必要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二、办理厉害内登记的机关和条件

1、机关:同结婚登记机关

2、条件:①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有完全行为能力;

②双方对子女和财产有适当的处理。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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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

1、申请;2、审查;3、登记

(二)效力

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解除婚姻关系。

四、有关离婚登记的问题

(一)离婚后双方对财产、子女又有纠纷,要求法院重新处理的问题

法院应受理并审查处理。

(二)假离婚问题

根据高院1985年批示:

1、若双方合谋,各自承担后果;

2、若一方已再婚,应承认后婚有效;

3、若双方均为再婚,可宣布离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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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离婚制度

一、概述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一)特点:

1、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必要条件,须审查理由。

2、其结果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

3、司法机关对涉及离婚的后果作全面的审查,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即使当事人意见一致也可依法变更。

4、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依法行使抗辩权、上诉权。

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司法机关有监督和强制执行的权力。

(二)各国的不同规定

二、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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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

(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1、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2、调解无效可即行判决

(三)关于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

婚姻法第32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关于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殊规定

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立法依据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43

婚姻法第32条: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七章 离婚的效力

教学重点

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对父母子女的后果。

教学难点

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应体现公平原则及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应依据保护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处理。深入解释该原则的产生背景及对婚姻法的影响。

44

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教学课件。

师生互动设计

阐述离婚财产分割应体现公平原则及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理由,然后引导学生分析探讨现实问题,组织学生讨论,最后教师归纳总结。

阐述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处理应依据保护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基本理论,然后引导学生分析探讨现实问题,组织学生讨论,最后教师归纳总结。

思考题或作业

1、简述离婚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2、如何处理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清偿问题?

3、简述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法定要件。

4、简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5、简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45

6、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第一节 离婚时夫妻人身效力

一、再婚自由恢复

二、扶养义务终止

三、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四、代理权的消灭

五、同居与忠实义务的消灭

六、姻亲关系的消灭

第二节 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

一、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2、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3、照顾无过错方;4、尊重当事人的意愿;5、有

46

利生产、方便生活;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二)分割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和1993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1996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割。

(三)区分共同财产、家庭财产、个人财产

1、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的范围

2、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8条的范围

3、分割时应注意的问题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

47

(四)关于离婚时住房问题的处理

1、夫妻共有住房

2、夫妻个人所有住房

3、夫妻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

4、夫妻共同居住公房的承担

二、债务的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三、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

构成条件:

48

1、被帮助方确有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

2、经济帮助方仅限于离婚时;

3、给予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4、帮助是适当的。

第三节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一、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

婚姻法36条1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即: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解除;拟制血亲可予以解除。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变更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根据1993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9

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2、两岁以上至10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何方抚养,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3、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

(一)负担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1、数额

2、给付期限

3、给付方法

(二)变更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离婚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要求

50

四、离婚后的子女探视权

修改后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后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后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的权利。

案例讨论课

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讨论分析离婚制度和离婚的后果的典型案例,加深对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2名学生分别代表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提出请求,并由学生当法官依法进行调解或判决,最后由教师总结评析。

要求学生利用节假日为群众提供婚姻家庭问题的法律咨询服务,以提高自己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堂讨论:一、离婚法定条件案例 二、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第七章 婚姻的效力

教学重点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法定财产制。

51

教学难点

生育权;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通过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区分夫妻的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夫妻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夫妻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补充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历史发展知识。通过实践中的案例,巩固学生对该节知识的掌握。

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教学课件。

师生互动设计

放映一个因日常家事代理权引发纠纷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也促使学生思考。通过案例分析,启发学生思考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还有哪些不足之处。

思考题或作业

1、简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有哪些规定?

52

2、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生育权?

3、什么是非常法定财产制?

4、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类型?

5、简述我国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各自的范围。

6、简述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7、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一、概述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是指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广义:涉及民、宪、刑、行政、劳动、婚姻法等;狭义:仅涉及夫妻关系或亲属关系上的后果。

直接:仅及于夫妻之间关系的效力;

53

间接:及于第三人的效力。

(二)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1、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2、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3、是共同生活的伴侣,且承担家庭的责任。

二、夫妻关系的历史变革

(一)夫妻一体时期

(二)夫妻别体主义时期

(三)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夫妻的人身关系

一、姓名权

54

1、各国不同的规定;2、我国的规定

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1、各国不同的规定;2、我国的规定

三、住所选择权

1、各国不同的规定;2、我国的规定

四、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权利

五、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

1、各国不同的规定;2、我国的规定

六、夫妻同居的义务

第三节一、夫妻的财产所有权

(一)概说

夫妻财产关系55

1、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

①法定财产制

②约定财产制

2、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①统一财产制

②联合财产制

③共同财产制

④分别财产制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

56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8条: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制

①婚姻法允许夫妻对婚后财产另有约定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方式:应采取书面形式。

③对债务的清偿: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7

二、夫妻遗产继承权

三、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无身份、辈分之分;狭义:指夫妻和兄弟姐妹之间平辈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特点:1、发生在法定的亲属间;

2、其义务是强制的,不履行则负相应法律责任;

3、履行以义务人有能力和权利人有必要为前提;

4、扶养是当事人间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义务。

(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1、条件

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负给扶养费的义务。

58

第八章 父母子女关系

教学重点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教学难点

婚生子女,继子女,人工辅助生育。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外国有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发展及价值取向之变化。我国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护权。

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教学课件。

师生互动设计

介绍有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理论,然后介绍外国立法发展状况及立法价值取向之变化。

59

介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产生背景及其内容,然后引导学生分析探讨其立法价值取向及对我国完善有关儿童权益立法的启示;通过介绍我国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评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护权,组织学生讨论,最后教师归纳总结。

思考题或作业

1、父母子女有哪些种类?

2、其区分的标准是什么?

3、简述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4、简述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5、依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护权主要有哪些内容?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子法是亲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60

(二)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3、人工生育技术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抚养权利义务

2、教育权利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不履行义务者的强制措施

1、不尽抚养义务

2、通过任何手段危害婴儿的生命都是违法的

61

3、父母代为损害赔偿

4、不尽赡养义务的

四、外国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确定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

1、父母对子女人身的权利义务

2、父母对子女财产的权利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三)子女有尊重、帮助父母的义务

(四)成年子女有扶养父母的义务

(五)子女的姓氏权

(六)亲权的被剥夺

第二节

婚生子女62

一、概念及法律地位

(一)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外国法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

(四)外国法关于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

1、否认的原因

2、否认之诉的时效

二、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概念及法律地位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63

二、各国法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的规定

(一)准正

1、准正的形式

2、准正的要件

3、准正的效力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认领的特征

2、认领的形式

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和类型(一)概念

(二)类型

第四节 继子女

64

1、名分型

2、共同生活型

3、收养型

二、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和效力

第九章 收养关系

教学重点

收养法的原则;收养成立的条件,收养的法律效力;解除收养的法定条件;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教学难点

收养的成立。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65

分析对于被遗弃的未成年子女,血亲与事实养亲谁有优先抚养权?

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教学课件。

师生互动设计

介绍有关养父母子女的基本理论,然后介绍外国收养立法发展状况,联系实际介绍对于被遗弃的未成年子女,血亲与事实养亲争抚养权的案例,然后引导学生分析探讨谁有优先抚养权。

介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顺序,组织学生讨论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受监护权。

思考题或作业

1、简述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2、简述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及其立法理由。

3、简述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4、简述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66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收养的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4、收养设置的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

二、我国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封建社会的收养制度

67

1、立嗣;2、乞养

(二)新中国的收养制度

1980年婚姻法第26条规定了收养的条件,1984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增加了一些规定。1991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2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收养法》。

第二节 收养制度的原则和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限制

二、意义

68

第三节 收养的成立

一、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2、收养人的条件

3、送养人的条件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3、对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三)外国亲属法关于收养成立实质要件的规定

69

1、收养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

3、被收养人一般为未成年人,但有也可以是成年人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应有一定的年龄差距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一)登记程序

1、适用范围

2、应提交的文件

3、登记机关审查与登记

(二)书面协议

1、适用范围

2、收养协议的合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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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养公证的办理

三、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3、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二)外国法关于收养效力的规定

四、收养关系的无效

(一)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

1、违反民法通则规定时

2、违反了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某些实质要件或未遵循收养的形式要件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机关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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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收养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保守收养秘密

1、保密的范围

2、泄密的后果

(二)被收养子女户口的迁移

第四节 收养的终止

一、收养终止的条件

(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三)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二、收养终止的程序

(一)两愿协议与行政解除收养程序

72

(二)诉讼解除收养程序

三、收养终止的效力

(一)直接后果

(二)间接后果

第十章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教学重点

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

教学难点

祖孙与兄弟姐妹间履行义务的条件。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我国老年人赡养问题。

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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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教学课件。

师生互动设计

介绍我国老年人赡养问题,组织学生讨论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受赡养权;教师归纳总结。

思考题或作业

1、简述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

2、简述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

3、简述兄、姐抚养弟、妹的条件。

4、简述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

第一节 祖孙关系

一、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一)(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的条件

(二)(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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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

(一)兄、姐抚养弟、妹的条件

(二)弟、妹抚养兄、姐的条件

夲编讨论课内容

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观看教学资料片,组织学生对思考题进行讨论,最后,要求学生当场完成书面作业,作为课堂的平时成绩。启发学生观察和思考以下问题:

1、如何调适夫妻关系,建设和谐家庭

2、如何理解离婚的原因

3、离婚父母应如何正确处理与子女的关系

4、子女应如何正确对待父母离婚问题

5、法律对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应如何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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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复习及复习答疑

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总复习,拟采用案例串讲等教学方法,要求学生课后复习各章节重点、难点问题,加深对婚姻家庭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

一、指明复习的范围及要求重点把握的内容;

二、考试题型及答题要求;

三、典型案例分析

拟出模拟试题请学生回答或直接到黑板上写出答题要点,并请另外的学生给试题评分说明理由,最后由教师总结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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