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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燃气锅炉技术规范书

2024-03-22 来源:星星旅游


公司燃气锅炉技术规范书

年 月

目 录

1 总则 ............................................................. 1 2 工程概况 ......................................................... 3 3 现场条件 ......................................................... 3

3.1 概述 ....................................................... 3 3.2 水文条件 ................................................... 3 3.3 气象条件 ................................................... 3 3.4 地质条件 .................................................. 12 3.5 燃料条件 .................................................. 12 4 主要设备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 13

4.1 4.2 4.3 4.4 4.5

炉型及运行方式 ........................................... 13 锅炉(燃气-蒸汽)参数及要求 ............................. 13 其他方面参数 ............................................. 14 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 14 燃气锅炉性能保证值 ....................................... 21

5 供货范围 ........................................................ 22

5.1 硬件部分 .................................................. 22 5.2 软件部分(包括图纸技术资料) .............................. 23

6 设计制造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 25 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 28

7.1 质量检验和测试 ............................................ 28 7.2 质量保证 .................................................. 29 7.3 质量控制 .................................................. 30 8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 30

8.1 概述 ...................................................... 30 8.2 工厂检验 .................................................. 30 8.3 设备监造 .................................................. 31 8.4 性能验收试验 .............................................. 32 9 服务范围 ........................................................ 32 10 设备包装、标志、运输 ........................................... 34

10.1 设备的包装 ............................................... 34 10.2 运输 ..................................................... 34 10.3 每个设备包装件上应有的标志 ............................... 34 11 设备到场验收 ................................................... 34

公司燃气锅炉技术规范书

1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公司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燃气发电机组燃气锅炉(调峰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并提出燃气锅炉及附属设备的功能设计、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货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技术规范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的产品及相应的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所供产品必须满足其要求。

1.3 如未对本技术规范提出偏离内容或意见,将认为供货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偏离内容或意见必须清楚地表明。 1.4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燃气锅炉及附属设备的供货范围,供货方应保证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先进的、可靠的、完整的且组合布置合理的,所供设备必须具有同等机组运行业绩并被证明为成熟产品。 1.6 供货方应具有相关设计制造资质。

1.7 在签订合同之后,需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

一些补充要求, 具体事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后执行。

1.8 合同签订后,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供方需将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需方。

1.9 设备釆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供方应保证需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10 供方负责提供燃气锅炉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外形图、基础图、管口接口等资料给需方进行设备安装和设计,因供方提供图纸失误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

1.11 供方提供的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等,均应使用国际单位制。所有文件、工程图纸及相互通讯,均应使用中文。

1.12 供方(投标方)在投标报价书中应列出在工程进度中和由于招标方(需方)设计方案变动可能会产生数量变化的设备、材料单价,并应承诺这些设备和材料在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和试运期间单价不变。

1.13 投标方对所供整套装置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应事先征得需方(招标方)的认可。

1.14 供方将按需方的要求将选用的材料与采用的标准,包括热化学和机械性能的全部资料提交给需方确认。

1.15 投标方(供方)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的选型,除本规范书要求的外,其余应在投标书中列出,并征得招标方(需方)的认可。

1.16 设计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应能适用现场环境变化的要求并具有较好的

防腐蚀能力。

1.17 只有招标方(需方)有权修改本规范书。合同谈判将以本规范书为蓝本,并列入招标方(需方)所认可的技术偏差,经修改后最终确定的技术协议将作为合同的技术附件,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 工程概况 2.1

××公司一期2×21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位于广州xx起步区,

一期(2×21MW)机组配套一台燃气锅炉作为调峰锅炉,燃气锅炉产出物为蒸汽,供给工业用户使用,蒸汽参数为:1.27MPa(a),230°C,20t/h。 3 现场条件 3.1 概述

3.1.1 站址位于叉叉。站址地理坐标点:X为61775.5753,Y为57362.4309 (××坐标系)。 3.2 水文条件

3.2.1 站排涝标准采用2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当天排干不成灾。 3.3 气象条件

3.3.1 叉叉位于北回归线以南,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南濒南海,受海洋性气候的影响,温暖多雨,尤其以5〜8月雨量最多,空气湿度大,日照时间长,具有夏无酷热,冬无严寒,终年无雪,霜期甚短的特征。受东亚季风的影响,夏季盛吹东南风,冬季常受高纬度地区的冷空气影响,当冷空气过境时,通常出现6〜8级的偏北风,全年以偏北风为主。夏秋之间常伴有热带气旋,风速较大,大风日数也较多。历年十分钟最大风速达22.0m/s。

3.3.2 恒运分布式能源站站址的气象要素特征值见表1及表2。

表1 站址主要气象参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气象内容 历年年最大降雨量 历年年最小降雨量 历年日最大降雨量 历年一小时最大降雨量 历年十分钟最大降雨量 累年平均雾日数 累年平均霜日数 累年平均雷暴日数 累年平均降雨日数 累年平均冰雹日数 累年平均大风日数 气象参数 2678.9mm 1158.0mm 284.9mm 101.1mm 38.4mm 6d 2d 77.1d 157d 0.1d 4d 表2 站址气象要素特征值表

月/1 年 项目 累年逐月平均气压(hPa) 累年逐月平均13.14.17.21.25.27.28.28.27.23.19.15.21.7 5 8 8 7 6 5 4 3 6 3 0 9 1011011011011001001001001001011011011018.5 6.7 3.8 0.4 6.6 3.5 2.9 2.7 6.7 2.3 6.2 8.7 0.8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全年 气温(℃) 累年逐月极端最高气温(℃) 累年逐月极0.1 0.0 3.2 7.7 14.18.21.20.15.9.5 4.9 0.0 0.0 6 8 6 9 5 26.28.29.32.34.38.39.38.35.34.31.27.39.5 6 2 9 9 9 1 3 6 6 7 6 1 端最低气温(℃) 累年逐月平均相对湿度(%) 累年4 12 10 22 26 21 36 30 6 14 7 5 4 71 77 82 84 84 84 82 82 78 71 67 67 78 逐月最小相对湿度(%) 累年逐月平均水汽压(hPa) 11.13.17.23.28.31.32.32.29.22.16.12.22.5 7 9 2 8 8 9 5 1 3 1 3 7 累年逐月最大水汽压(hPa) 历年逐月平均降雨量(m26.26.30.34.37.40.46.39.37.34.30.28.46.8 9 3 6 8 7 3 4 7 0 9 1 3 40.64.86.18128129322923218869.36.26.1733 0 9 .0 .9 .7 .6 .3 .1 7 2 8 0.6 m) 历年逐月平均蒸发量(mm) 累年逐月平均风速(m1.9 1.9 1.8 1.8 1.8 1.8 1.9 1.6 1.7 1.8 2.0 1.9 1.8 98.77.86.1021371481791691651721421171597 5 4 .3 .6 .2 .9 .1 .6 .9 .0 .5 7.6 /s) 历年逐月平均日照时数(h) 12778.68.77.125147211190180195180166174.8 9 4 6 .4 .3 .0 .4 .8 .8 .1 .0 9.4 3.4 地质条件

3.4.1 站址所在区域的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站址内建筑抗震设防为7 度。

3.4.2 站址附近未发现有压矿情况,未发现有滑坡、泥石流、地下洞穴、采空区、塌陷等不良地质作用

3.4.3 站址上覆土层主要为第四系冲洪积的砂土层及粘性土层,局部鱼塘或低洼地段可能存在淤泥等软土,下伏基岩为花岗岩。

3.4.4 站址的地下水分为松散岩类孔隙水和基岩裂隙水,主要受大气降水补给。 3.5 燃料条件

燃气锅炉所燃天然气气源品质暂按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成分和物理特性考虑,物性参数详见下表3。

表3 天然气成分及参数表 甲烷(CH4) 乙烷(C2H6) 丙烷(C3H8) 正丁烷气源成分 (C4H10) 异丁烷(C4H10) 异戊烷(C5H12) 二氧化碳mol % mol % mol % mol % 92.55 3.96 0.34 0.09 mol % 0.12 mol % mol % 0.22 1.89 (CO2) 氮气(N2) 气相密度 比重 分子量 物性参数 高热值(20℃) 低热值(20℃) 华白数 4 主要设备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4.1

炉型及运行方式

kg/kmol MJ/m3 mol % kg/m3 0.83 0.785 0.607 (空气=1) 17.53 40.60 MJ/m3 MJ/m3 36.65 52.11 4.1.1.1 本燃气锅炉为燃气-蒸汽锅炉,产出物为过热蒸汽。 4.1.1.2 采用双锅筒纵置式D型布置的自然循环的燃气锅炉。 4.1.1.3 采用微正压燃烧,全膜式水冷壁密封结构。 4.2

锅炉(燃气-蒸汽)参数及要求

4.2.1 额定压力:1.6MPa。

4.2.2 蒸汽参数:1.27MPa(a),230°C,20t/h。

4.3 其他方面参数

4.3.1 除氧方式为热力除氧。

4.3.2 给水温度为104℃,给水、锅水水质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中给水、锅水标准。 4.4

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4.4.1 锅炉性能

4.4.1.1 燃气锅炉应釆取相应的防爆措施及防止烟气冷凝水倒灌进入停运机组的措施。

4.4.1.2 管组与弯头的连接需用氩弧焊、并经无损探伤检验合格。锅炉各主要承压部件的设计使用寿命大于20年。 4.4.1.3 锅炉本体上应设有管组检查、清洗门;

4.4.1.4 设备应配带全套安全阀、放空阀、排污阀、压力表、温度计、壳体排污阀等阀门仪表;

4.4.1.5 保温要求:为节能及防止烫伤要求,应对设备外表面需要进行保温。设备制造方应负责保温设计,提出保温材料的品种、性能,并提供需要保温部件的名称、外表面积、表面温度及对保温结构形式的要求。锅炉炉墙、烟风道、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C时,距门(孔) 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C,炉顶不超过70°C,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4.4.1.6 省煤器入口、汽包、过热器等所有承压管道均装设汽水取样用的取

样头和一次门。

4.4.1.7 锅炉的负荷调节手段简单、灵活。

4.4.1.8 锅炉在运行时,炉本体、汽水管道等部件没有异常振动。 4.4.1.9 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 回收烟气中的热量。 4.4.1.10 应合理布置受热面,选取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烟气侧的

阻力。

4.4.1.11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

求。

4.4.1.12 应当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 锅炉门(孔)、窥视孔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 4.4.2 汽包

4.4.2.1 汽包选用具有成熟经验的钢材品种作为制造汽包的材料。制造汽包的每块钢板以及焊缝均经过检验并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并出具合格证明。汽包重量及尺寸已考虑运输条件。

4.4.2.2 汽包内部结构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炉水和进入汽包的给水与温度较高的汽包壁直接接触,以降低汽包壁温差和热应力。

4.4.2.3 汽包内部采用先进成熟的锅内分离装置,确保汽水品质合格。汽包内部装置严密、固定可靠,单个汽水分离器出力及汽水分离器的总出力有足够的裕度。

4.4.2.4 汽包水室壁面的下降管孔、进水管孔以及其它有可能出现温差的

管孔,采取合理的管孔和合理的结构型式和配水方式,防止管孔附近的热疲劳裂纹。

4.4.2.5 汽包的水位计安全可靠,便于观察,指示正确。同一汽包上两端就地水位计的指示偏差不大于20mm,釆用无盲区双色水位计。

4.4.2.6 汽包上确定正常水位,允许的最高和最低水位,并设置电接点水位表作指示、报警、保护用。汽包水位测孔不少于3对,并配供一次门。 4.4.2.7 汽包上有供酸洗、热工测量、停炉保护、水压试验、连续排污、紧急放水、自用蒸汽、炉水及蒸汽取样、省煤器再循环管、安全阀、空气阀等好的管座和相应的阀门。

4.4.2.8 汽包设计制造时需考虑运输、吊装时所需的吊耳。 4.4.2.9 汽包上不允许有补焊等有缺陷。

4.4.2.10 供方向需方提供制造汽包的各项工艺记录、检验记录等档案副本,并提供水压试验的水质、水温和环境温度及环境温度的范围文件。 4.4.3 过热器

4.4.3.1 过热器的设计需保证各段受热面在起动、停炉、以及事故后恢复到额定负荷时不致超温过热。

4.4.3.2 为防止爆管,各过热器管段进行热力偏差的计算,合理选择偏差系数,并在选用管材时,在壁温验算基础上留有足够的安全裕度。 4.4.3.3 锅炉设计需考虑消除蒸汽侧和烟气侧的热力偏差。 4.4.3.4 过热器在运行中无晃动。

4.4.3.5 过热器管及其组件,在出厂前均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

求。通过焊缝探伤,通球试验及水压试验合格,并提供试验报告。管束管联箱内的杂物、积水彻底清除净,然后用牢固的端盖封好。 4.4.3.6 过热器设有反冲洗接口。

4.4.3.7 过热器设有排放空气及水压试验后放水的管座和阀门。 4.4.4 省煤器

4.4.4.1 省煤器管(或其他尾部受热面)应采用ND钢材质或其它具有良好的抗低温腐蚀的钢材料。

4.4.4.2 为保护省煤器,锅炉设有再循环管路,在锅炉起动过程中对省煤器有必要的冷却。

4.4.4.3 锅炉后部烟道内布置的省煤器等受热面管组之间,留有足够高度的空间,供进入检修、清扫。

4.4.4.4 省煤器在最高点处设置排放空气的接管座和阀门。

4.4.4.5 省煤器管束,在出厂前均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焊口无损探伤检验合格。

4.4.4.6 省煤器入口联箱设置牢靠的固定点,能承受主给水管道一定的热膨胀推力和力矩。具体数值与设计院商定。 4.4.5 阀门

4.4.5.1 锅炉的汽包、过热器上有足够数量的安全阀,其要求符合《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安全阀不出现拒动作和拒回座,起跳高度符合设计值。回座压力差不大于起跳压力的7%,供方需提供锅炉水压试验时压紧安全阀的工具和起动专用校验装置及方法。

4.4.5.2 所有阀门在出厂时均达到不须解体的安装使用条件。焊接连接的阀门,其焊口处做好坡口。用法兰连接的阀门,配以成对的法兰和所需的螺栓、垫片。

4.4.5.3 锅炉本体范围内的主要阀门包括过热器出口的控制阀、连续排污阀等均采用优质产品。

4.4.5.4 供方必须提供锅炉水压试验时压紧安全阀的工具。 4.4.6 钢结构及平台扶梯

4.4.6.1 锅炉采用露天布置,运转层为钢格板平台。

4.4.6.2 锅炉构架除承受锅炉本体荷载外,还将承受锅炉本体范围内的各汽水管道、锅炉各层平台、防磨保温材料以及风载及地震作用。 4.4.6.3 锅炉钢结构的主要构件的材料,采用抗腐蚀性能好的高强度钢。 4.4.6.4 钢结构构件的接头,釆用焊接连接。

4.4.6.5 凡有门孔、测量孔、阀门、观察孔、主蒸汽管道处均有操作维护平台,钢结构平台均采用钢性良好的防滑格板平台。

4.4.6.6 锅炉主要扶梯倾角宜采用45°,踏步采用防滑格栅板。

4.4.6.7 锅炉设置膨胀中心。通过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导向与约束,以防炉顶、炉墙开裂和受热变形。

4.4.6.8 刚性梁有足够的刚度,避免运行中发生晃动和炉墙震动。 4.4.6.9 供方考虑钢结构组件的运输和起吊条件,避免在搬运或安装过程中发生变形和意外。

4.4.6.10 钢构架的主立柱、横梁等在设计制造中配置起吊必需的吊耳和安

装作业所必需的扶梯。

4.4.6.11 锅炉范围内炉墙外保护板采用0.6mm厚的梯形波纹金属板,并釆用防锈紧固件。

4.4.6.12 锅炉平台、扶梯、栏杆等设计已考虑防止阻碍锅炉本体汽水管道的布置。锅炉钢架满足便于燃气锅炉的布置及检修的需求。 4.4.6.13 锅炉本体外壳部分采用彩色装饰板,不锈钢压条。 4.4.7 保温和油漆

4.4.7.1 供方将提供锅炉范围内的保温、油漆设计,包括锅炉设备、管道、

阀门及附件等。

4.4.7.2 供方将负责炉墙的设计并提供护墙保温金属构件。保温材料品种

及性能由供方提供。

4.4.7.3 锅炉设备的所有部件的金属表面均在出厂前进行净化和油漆。门孔部位设计确保外表面温度和散热量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即燃气锅炉正常运行情况下,保温层表面温度不高于(环境温度+25℃),散热量一般不超过290W/m2。

4.4.7.4 锅炉的钢结构刷一层底漆、二层面漆(安装完成后现场刷漆,油漆颜色根据厂房整体规划确定)。

4.4.7.5 所有易被踩踏的保温有良好的防护措施。 4.4.7.6 设备铭牌釆用耐腐蚀的金属板制造。 4.4.8 热工测量、调节、保护和控制

4.4.8.1 供方在设计锅炉设备及其系统时,考虑各种工况下的安全及合理

的运行操作方式,以书面文件提出参数测点布置及锅炉的运行控制要求和联锁保护要求,主汽压力和温度控制、水位控制等。

4.4.8.2 供方提供有关锅炉特性和设计特点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设备运行期限和推荐的联锁、报警和跳闸条件的信息。

4.4.8.3 供方提供的锅炉能满足上述控制要求并能稳定地启动和运行。在变负荷下,运行参数的偏差在允许范围之内。

4.4.8.4 随本体供的检测元件、仪表及控制设备,设计选用通用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仪表及控制设备的选型尽可能与全厂的仪表及控制系统选型协调一致。选用的仪表不含有水银等有害物质。选用行业内较先进的知名品牌产品。

4.4.8.5 供方提供满足机组启停与运行中安全监视和经济运行所必须的、安装在本体范围内的汽水侧的测量仪表、安全保护装置、调节阀门。对于在锅炉本体范围内而供方不提供的、需由需方提供的设备,供方将以书面形式给出详细的规范及接口要求。

4.4.8.6 供方将提供必要的汽水侧的热电偶插座,并提供烟压取样及试验点、烟气分析取样点、其他要求或规定的仪表取样点测点布置图,以支持I&C系统设计。

4.4.8.7 汽包水位满足如下要求:

4.4.8.7.1 就地汽包水位计安全可靠、便于观察、指示正确,釆用双色水位计;

4.4.8.7.2 同一汽包两端就地水位计指示的相互偏差不大于20mm;

4.4.8.7.3 远传的汽包水位的测孔为两对双室水位平衡容器、一对为电接点水位装置。各测点位置能反映汽包内的实际水位,防止水流、汽流等因素影响而造成虚假水位现象。

4.4.8.8 为使全厂执行器选型一致,便于以后维护和检修,供方提供锅炉范围内的电动调节阀门等的执行器的力矩、接口要求、安装要求等。 4.4.8.9 供方提供锅筒金属温度测点,并说明测点位置、允许的最高的温度值(或温差值)、温度超过多少时必须停炉。供方并指明哪些是运行中必须监测的点,哪些是提供试验用的测点。热元件由需方统一考虑。

4.4.8.10 阀门的驱动装置,其驱动力矩与阀体的要求相适,阀门安全可靠、动作灵活、并附有动态特性曲线。随驱动装置提供的接线盒, 其密封性、防尘、防水符合IP56防护等级。

4.4.8.11 供方提供锅炉本体、各联箱及连接管道上的元件插座尺寸按热元件接口螺纹规格确定。

4.4.8.12 供方提供设计范围内所有设备、阀门、管道、测点。 4.4.8.13 供方需提供锅炉运行说明书。

4.4.8.14 供方需提供燃气锅炉烟气排放监测装置。 4.5

燃气锅炉性能保证值

4.5.1 锅炉额定蒸发量保证值:20t/h,20%的富裕容量; 4.5.2 主蒸汽压力:1.27Mpa (a); 4.5.3 主蒸汽温度:230℃; 4.5.4 排烟温度:≤170℃;

4.5.5 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1.15; 4.5.6 锅炉强迫停用率:≤2%; 4.5.7 正常排污率:≤2%; 4.5.8 额定工况热效率:≥90%。

4.5.9 给水、锅水水质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中给水、锅

水标准。 5 供货范围 5.1 硬件部分

5.1.1 燃气-蒸汽锅炉主机(包括配套的钢架、平台、梯子); 5.1.2 燃烧器及相关节能器;

5.1.3 除氧器、除氧水泵及相关管道、附件; 5.1.4 分汽缸及附件;

5.1.5 燃气-蒸汽锅炉范围内的一次阀门、仪表; 5.1.6 取样装置; 5.1.7 电控仪表柜;

5.1.8 加药装置及燃气锅炉水处理系统; 5.1.9 给水泵及管道、附件; 5.1.10 定排、连排装置;

5.1.11 鼓风机及其辅助设备如进口消音器等; 5.1.12 烟道及烟囱等钢制配套件。

注:未尽之处按常规提供或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5.2 软件部分(包括图纸技术资料) 5.2.1 一般要求

5.2.1.1 供方提供的资料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其中提供的图纸须同时提供AUTOCAD 2004、office2010或更高版本的电子文本。

5.2.1.2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5.2.1.3 供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提交时间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5.2.1.4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投标阶段,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供方需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5.2.1.5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如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供方保证及时免费提供。

5.2.1.6 将及时提供锅炉岛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的资料和图纸,提供的时间应满足各阶段 设计进度要求。

5.2.1.7 供方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5.2.1.8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每台三套。

5.2.2 供方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两日内提供正式图纸文件资料,最终图纸注明订货合同号并有明显的最终版标记。提供文件的份数为三份,同时提供给设计院和业主电子文件各一份。

5.2.2.1 随投标书提供的图纸: 5.2.2.1.1 供货和设计界限图; 5.2.2.1.2 基础载荷图。

5.2.2.2 供方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三日内提供供设计用图纸: 5.2.2.2.1 设备基础图(含详细布置,动、静载和抗地震结构图); 5.2.2.2.2 设备外形尺寸图,总平面布置图,正视图,侧视图,并有详细尺

寸;

5.2.2.2.3 与有关设备配合接口图,管道连接图,法兰和焊接接口尺寸,重

要部件的组装图;

5.2.2.2.4 设备部件、零件明细表(含规范、数量、重量和材料); 5.2.2.2.5 供货范围清单、备件及专用工具以及其清单等。 5.2.2.3 设备监造检验所需技术资料。

5.2.2.4 施工、调试、试运、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技术资料: 5.2.2.4.1 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技术资料;

5.2.2.4.2 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详尽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设备总图、部件总图、分图和必要的零件图、计算资料等;

5.2.2.4.3 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说明书,包括设备结构特点、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起动调试要领。运行操作规定和控制数据、定期校验和维护说明等;

5.2.2.4.4 供方备品、配件总清单;

5.2.2.4.5 调节阀和电动阀门说明书,安装接线图及原理图; 5.2.2.4.6 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

5.2.2.4.7 锅炉最终计算数据汇总表(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强度计算,安全阀排汽量计算); 5.2.2.4.8 汽包水位测量平衡容器基本结构图。 5.2.2.5 供方提供其他技术资料:

5.2.2.5.1 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外委主要部件的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5.2.2.5.2 供方提供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清单; 5.2.2.5.3 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各种清单),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和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5.2.2.5.4 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型尺寸。

6 设计制造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6.1

本条款提出的标准和规范是对供货设备和材料的设计、制造要求的

最低标准,且所列的所有标准和规范应为最新版本。投标者应遵守本标书所列的通用规范和特定规范。所有设备和系统都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供方的供货设备除了满足本规格书所列出的通用标准和规范外,还应满足各设备的专业标准和规范。如果标准、规范之间或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条款之间有矛盾时,均按照最严格或较高标准要求执行。

6.2 在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及其它方

面最新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定)。 6.3 6.4

本项目的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和相关文件应使用国际单位制。 设计和工程设计应满足以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6.4.1 设计标准

6.4.1.1 JBT 10094-2002《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6.4.1.2 JBT 1626-2002 《工业锅炉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6.4.1.3 DL/T 5054-199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规定》 6.4.1.4 DL/T 5366-200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力计算技术规程》 6.4.1.5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4.1.6 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6.4.1.7 GB 3087-1999《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6.4.1.8 GB 713-1997《锅炉用钢板》 6.4.1.9 GB1576-199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6.4.1.10 GB/T 16508-1996《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6.4.1.11 TSG G1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6.4.1.12 GBT 9222-200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6.4.1.13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4.1.14 DL/T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6.4.1.15 DL 647-200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6.4.1.16 GB150-2004《钢制压力容器》

6.4.1.17 JB/T4709-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6.4.1.18 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

6.4.1.19 DL/T 959-2014《电站锅炉安全阀技术规程》 6.4.1.20 GBT 1576-2008 《工业锅炉水质》

6.4.1.21 GB 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4.2 制造标准

6.4.2.1 JB/T 1609-1993《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6.4.2.2 GB-T 1609-2002《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6.4.2.3 JB /T 1610-1993《锅炉集箱制造技术条件》 6.4.2.4 JB/T 1611 -1993《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 6.4.2.5 JB/T 1613-199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6.4.2.6 JB/T 1620-1993《锅炉钢结构制造技术条件》 6.4.2.7 NB/T 47043-2014 《锅炉钢结构制造技术规范》 6.4.2.8 JB/T 1621-1993《工业锅炉烟箱钢制烟囱技术条件》 6.4.2.9 JB/T 1624-1993《中低压锅炉管子弯曲半径》 6.4.2.10 JB/T 1625-1993《中低压锅炉焊接管孔尺寸》 6.4.2.11 JB/T1615-1991《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 6.4.3 检验标准

6.4.3.1 JB/T 1612-1994《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 6.4.3.2 JB/T 6768-1993《工业锅炉可靠性试验规范》 6.4.3.3 GB 50273-2009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7.1 质量检验和测试

7.1.1 供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应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锅炉制造许可证等)及其生产保证措施。 7.1.2 工厂自检

7.1.2.1 供方根据所采用的制造标准和供方质量体系所要求的质量检查检验标准,在设备制造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并填写相应的检验试验记录表。

7.1.3 需方代表的设备制造过程质量检验

7.1.3.1 供方应接受需方委派的设备制造监造人员的检验,提供设备制造、检验进度计划,并免费提供相应的检查、测量设备。 7.1.3.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的驻地、交货地点进行。

7.1.3.3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代表了解外购材料、设备进展、设备组装、检验、试验、设备质量、制造进度等情况。 7.1.4 设备出厂检验

7.1.4.1 设备将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验。 7.1.4.2 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7.1.5 现场验收

7.1.5.1 货物到达现场后,需方、施工方、供方等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箱内的技术文件,

做好开箱记录,由需方、施工方和供方签字认可;

7.1.5.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或文件由于供方的原因,存在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时,供方应及时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 7.2 质量保证

7.2.1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设备是全新的,完整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

7.2.2 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 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并且供方还应保证按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不存在由于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由于供方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缺陷。

7.2.3 供方应保证合同设备的数量、质量、工艺、设计、规范、型式及技术性能,完全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7.2.4 供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的、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运输,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7.2.5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设备不存在任何专利和专用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涉及相关专利的价格、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之内。

7.2.6 供方明确知道需方所订购的设备或部件的最终用户及该设备或部件使用地点的自然条件和电厂的设计条件,并对需方所提供的一切技术要求和资料均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供方保证提供的设备或部件可在当地条件下正常运转。

7.2.7 8本合同执行期间(包括质保期),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

术资料有错误,或不符合技术条款要求,或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无偿修理或替换。 7.3 质量控制

7.3.1 供方的主要设备制造工厂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以保证设备的制造质量。

7.3.2 供方应提出、并坚持使用设备制造用的质量控制大纲,以保证设备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供方应完成一份详细的质量控制大纲,包括材料、零部件采购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每一制造工序所使用的加工机具,应实施的质量检验、测试、检验方法,检验工具,检验人员等内容。 8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8.1 概述

8.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供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8.1.2 供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向需方提供与本次工程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8.2 工厂检验

8.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供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8.2.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8.2.3 供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供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需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供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需方。 8.2.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8.3 设备监造

8.3.1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质量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 8.3.2 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8.3.2.1 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8.3.2.2 提前10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需方代表 8.3.2.3 需方代表有权(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 8.3.2.4 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食宿及通讯方便。

8.3.3 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如需方驻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8.3.4 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供方须釆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8.4 性能验收试验

8.4.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招标规范的要求。

8.4.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需方现场。

8.4.3 性能试验的时间:机组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 具体试验时间由需方与供方商定;单台设备的试验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8.4.4 性能验收试验由需方主持,供方参加。试验大纲由供需方讨论后确定。 8.4.5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供方提供,参加方配合。供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8.4.6 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应已在合同总价内。

8.4.7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需方为主编写,供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调。 9 服务范围

9.1 供货及服务范围应包括所有设备及系统设计、制造、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并提供试运行和性能考核的规划和指导。

9.2 设备在现场安装时,供方派遣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工作的交底和指导安装,具体时间由需方通知,费用计入投标总价。

9.3 设备安装完毕后,供方派遣专业人员指导协助现场进行水压、风压、通球等校验设备性能之试验直至设备达到相关标准,费用计入投标总价。 9.4 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

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9.5 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供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供方委托需方进行处理,供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9.6 要求的全部设备系统和钢结构以及连接件(例如:电缆、设备控制柜、电气柜、法兰、配套法兰、垫圈、螺栓、焊接、螺钉等)都在供货和服务范围之内。

9.7 进行检测或鉴定部分,费用计入投标总价。

9.8 为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所有必需设备、设施,应提供必要的检定证明及合格证明等。

9.9 应提供所有需要的保温紧固件及外保护层。

9.10 需书面提供启动和投入试运行时的所需试验条件的工质要求。 9.11 应提供运行维护(包括仪表校正)和检修所需的专用工具。 9.12 应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及清单,并提供1年内所需备品备件清单。 9.13 应提供与现场存放和安装的设备所需的有关的防护措施说明。 9.14 所有设备实行质量三包,质量保证期为该设备投运后一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产品设计制造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 9.15 质保期后,供方长期的、稳定的、及时的、有偿供应备品备件。 9.16 供方对需方负责与供货范围相关的但不在供货范围内釆购的设备、材料的订货等方面免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10 设备包装、标志、运输 10.1 设备的包装

10.1.1 设备的包装、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

10.1.2 所有的孔、管接头以及法兰螺栓和末端焊接的连接件都应有保护装置,以防止在运输和保管期间发生损坏腐蚀及掉进异物。

10.1.3 每个包装件必需有与该包装件相符合的装箱单,放置于包装件明显位置上,并应采用防潮的密封袋包装。包装件内装入的零部件,必须有明显的标记与标签,标明部件号、编号、名称、数量等,并应与装箱单一致。 10.1.4 包装件应符合运输作业的规定,应避免在运输和装卸时包装件内的部件产生滑动、撞击和磨损,造成部件的损坏。 10.2 运输

10.2.1 产品应适应于运输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 10.3 每个设备包装件上应有的标志

10.3.1 运输作业标志(包括防潮、防震、放置位置方向、重心位置、绳索固定部位等);

10.3.2 发货标志:出厂编号、箱号、发货站(港)、到货站(港)、体积(长、宽、高)、设备名称、毛重(公斤)、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设备存放和保管要求等级。 11 设备到场验收

11.1 设备达到现场后,招、投标双方按商定的检验方法,双方应组织人员对照装箱单逐件清点,进行检查和验收。

11.2 投标方的联营体或分包生产的设备(部件)应将生厂家写明,投标方应对厂家质量及进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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