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权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住
联系电话:13。
被告:李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系某某旅馆负责人。
联系电话:13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住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安装费共计40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李某委托被告杨某某为其寻找进行石膏墙安装的人员。x年11月7日,原告经被告杨某某介绍同意为被告李某所负责的某某旅馆进行石膏隔墙的安装。在进行安装之前,原告通过被告杨某某同被告李某协商先预付一部分款项,待安装完毕之后将剩余款项付清。被告杨某某在11月8日支付了预付款之后,于11月12日支付20xx元,11月15日支付3000元,之后就拒绝再支付剩余款项。11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量面积进行决算,被告杨某某不但不予理会,还纠集其他人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拨打110,经过民警的调解,被告杨某某同意支付一切因原告被殴打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并在一周内付清所欠的劳务费。被告杨某某于当场支付医疗费700元后,于12月4日同原告丈量了干活的面积,由此得出原告所安装石膏墙的面积为274.52平
方米,安装费为15373.12元,医药费共计1069.20元。双方经过协商后约定剩余的欠款为4000元,由被告人杨某某支付。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的欠款4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为二被告进石膏墙的安装,实质上在原告与被告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享有法定的权利,被告李某最为雇佣方,被告杨某某作为直接负责人拖欠安装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裁决为盼。
此 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权某某
x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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