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紧急法”即香港现行法例中的第241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旨在授予行政长官与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订立规例的权力。因此一些法律人士认为,“紧急法”是特首和行政会议通过法律手段止暴制乱的“尚方宝剑”。
2、在香港历史上,其实《紧急法》是动用过一次的。1967年港英政府时期为了应对当时的“六七暴动”,就发布了一些禁令,比如不允许示威游行、晚上宵禁等等,迅速平息了事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