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员工和用人单位均可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作出最后裁决的,劳动者可以起诉,但是用人单位无权起诉,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仲裁,并可以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日起30日内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起诉到法院时,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
(一)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
(二)超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权范围的;
(三)不遵守仲裁裁决的法定流程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
(五)另一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裁决中没有做到客观和公平公正的。
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对经济仲裁不服的处理
在经济仲裁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实施最终确定制度。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续签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上述规定和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仲裁结果的上诉,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地的中级法院提出,但须提供有关证据。即当事人认为本案仲裁中的仲裁员请求行贿、贿赂、偏袒、滥用法律等。如果属实,法院将撤销仲裁裁决。裁决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