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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败诉原因

2023-09-15 来源:星星旅游

第一,劳动仲裁案件,企业败诉后,通常会面临经济上的损失,因为劳动仲裁案件基本上与经济有关,裁决结果通知会涉及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者工资待遇等;第二,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因为劳动纠纷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不规范,或者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

1、该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了字即可认为是双方同意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用词不规范,但在劳动仲裁等过程中,不会因为用词不规范就被认定为不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2、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社保,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之所以喜欢在解除协议中写上这一条,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条款减少潜在的劳动争议,许多劳动者即使以后发现企业坑了自己,会以为签了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至于文字表述,如上,怎么写都不改变此条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企业责任不会因为描述差异或双方约定而有任何改变,因为法定的责任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

二、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劳动关系有何区别?

1、终止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发生不可预知的事件后,通过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不能继续履行这种事实劳动关系,而由仲裁或者法院做出的终止劳动关系。

员工与企业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工伤后,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或者判决)双方的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后,如果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容易引起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为劳动关系而继续发生劳动纠纷。

2、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员工在企业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对企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向仲裁或者法院提出的解除与企业存在的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方式。

三、遇到劳务纠纷如何解决?

1、没签合同、没买社保、随意降薪,这些以前看似平常的动作,都是违法的,企业要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一旦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只要及时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就能避免吃亏。

2、遇到劳动纠纷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局反映情况,经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劳动监察部门会进行调查,责令企业作出改正,甚至进行处罚等。一般2个月内可以完成。维权成本几近于无。

3、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选择4种方式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

4、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

5、聘请律师处理劳动纠纷,事半功倍。律师的专业水平对于成功解决纠纷起到很大帮助,律师函及其他文书,更是有震慑作用。

6、劳动纠纷也是有法律保质期的,过期可就不会受法律保护了。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要注意,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错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切忌轻易地放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法律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人,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不良企业,一定要及时维权。

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有调解程序,要抓住调解机会,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之后,在审理程序当中均有一个调解程序,这个调解程序也是化解纷争的好机会。劳动者应当抓住此次调解机会,适当地退让,积极协商处理。

8、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为了由被动变主动,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

9、劳动者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10、如果真的遇到劳动纠纷,而且您还是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的时候,这里还要特别提醒您一句,还可以试着申请国家免费的法律援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总之不要着急,记住保管好相应的证据,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工资条等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材料,如果协商不成,就果断采取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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