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罪行,根据最新规定将受到刑罚和罚款的处罚。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立案标准包括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法律分析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判刑最新规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拓展延伸
金融诈骗犯罪惩治加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判刑新规定出台
近日,针对金融诈骗犯罪的严重性和频发性,相关部门加强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根据最新出台的规定,针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情况,将实施更加严厉的刑罚。此举旨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根据新规定,对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犯罪分子,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以起到威慑作用。此举旨在加强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该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遏制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行为,净化金融市场环境,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
新规定的出台,不仅仅是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犯罪行为的打击,更是对整个金融诈骗犯罪的综合治理。通过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提高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将有效防范和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金融诈骗犯罪惩治加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判刑新规定的出台,将为金融市场注入更多的法治力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这一举措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结语
加强金融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最新出台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判刑新规定将为金融市场注入法治力量,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公信力和稳定性。该规定将严惩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净化金融环境,为投资者提供更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此举不仅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行为进行打击,也是对整个金融诈骗犯罪的综合治理,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