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17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85元,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