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并包括以下文字: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存在隐瞒监管部门私自交割的违法行为。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如实表述该企业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资产或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等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发股吗
要符合条件才可以发行。
已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下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下称增发),除应当符合前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7、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